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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结夏安居考察

时间:2017-05-10

内容提要:敦煌冬安居资料的发现,有着重要意义。它证明,敦煌佛教不仅与印度律仪有深刻的渊源关系,更与中亚佛教律仪有深厚的历史关连。根据P.2807《七月十五日夏终设斋文》及P.6005《释门帖诸寺纲管》等内容的记载,使我们得知敦煌佛教教团,同印度及中原一样,’在都司的组织及地方官府的参与下,每年举行管内僧尼结夏安居,并有解夏设斋活动。而冬安居亦是敦煌佛教教团年中行事之一,六时礼忏等构成了软煌佛教安居的主要内容。
 
作者湛如法师,1968年生,北京大学东方学系博士后。
 
一、问题的提出
 
敦煌经卷P.3541《张善才和尚邀真赞并序》载:“遂乃灵图守行,冬夏不失于安居”。这一资料显示出,敦煌夏安居以外还并行冬安居。法国学者沙碗、伯希和早年即已发现,中亚佛教的一个特色,即是在夏安居之外有冬安居,亦即“坐腊”。
 
安居的梵文为varsika或varsa,巴利文Vassa,意译即雨季。也称为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结夏、坐腊、一夏九旬、九旬禁足、结制安居、结制等。安居之制始行于印度古代传统宗教,其中婆罗门教的出家者(parivrajaka),每年中的8个月以云游的方式行脚于各地,其余4个月的时间,由于雨季的影响,在固定的场所安住。
 
①首那教也有在雨季止住(pajusan)的严格规定。②后来在居家檀越的建议下,佛陀令比丘等五种弟子结夏安居。据《善见律毗婆沙》卷三记载:阿育王之子摩晒陀与所教化的诸比丘,在斯里兰卡的支帝耶山(cetiyagiri)迦那迦房(kantaka)坐夏3个月。③此后,南传佛教国家均按律制,而举行安居策修的活动。汉地佛教教团的结夏安居,与流行于迎湿弥罗(KasPiar)的萨婆多部(sarvasti-vadah)的《十诵律》及昙无德部(dharmaguptah)的《四分律》等广律传译有关。《出三藏记集》卷三载有秦司隶校尉姚爽欲请耶舍于寺中安居的记录。④《广弘明集》卷二十四中的《帝令诸州众僧安居讲说诏》,是汉地国家皇帝最早以诏令的形式来参与僧团安居的执行,并以僧抵粟供备之文件。⑤安居的资料还屡见于敦煌文书,P.6005《释门帖诸寺纲管》等系列文书及5.2911《四分律小钞》、5.6644《略钞本》等律制略抄本,依止上座、六时礼忏、为国祈福等成为敦煌寺院安居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晚唐五代后的禅宗,同样将结夏与解夏作为宗门丛林的年中重要行事,宗绩在《禅苑清规》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⑥关于结夏安居的研究,1925年,.HV.Glasenapp对雨季安住期间,婆罗门教及首那教的上座师(acaryopadhyaya)与沙门弟子的住处等问题作了系统的探究。⑦1954年,早岛镜正先生出版了《初期佛教与社会生活》一书,专论了原始佛教的园与精舍等问题,并指出比丘居住形态的变化,为安居说法提供了冥想禅修的固定场所。⑧1962年,S.达陀在《印度佛教僧伽与寺院》(BuddhistMonksandMinasteriesofIndia)一书中,也对印度传统宗教的安居等进行了研究,对我们理解原始佛教安居制度的形成等问题,给予一定启迪。⑨1963年,佐藤密雄先生在《原始佛教教团研究》中精辟的指出:安居为比丘一年中专心修学的最佳时机,同一住处的比丘相互诵说经典,讨论律制,并对各自的疑问进行交流。然而,由于地缘及所学、持律相同等原因,在一定的地区则渐渐萌发了部派意识。因此,安居成为部派佛教形成的原因之一。
 
1966年,缘本启祥先生推出了大作《初期佛教教团史研究》,在第二章《僧院构造变迁与比丘生活》中指出:三个月的结夏安居,促进了比丘团体生活的发展。而布萨、自态及迩缔罗衣等仪式的制定,又比丘僧团的律制健全方面提供了契机。同时结夏安居的规定,促使比丘从云游行乞的头陀生活向永久定住的生活形态转变。⑧1980年,土桥秀高先生在《戒律研究》一书中,对敦煌出土的律藏略抄本进行了绵密的考察研究。而5.2911《四分律小钞》、5.6644《略抄本》等律典文书中,均有安居的若干规定。同时,又对各种略抄的年代及诸种版本等进行了判定,为我们使用与研究敦煌的安居资料,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1985年,在季羡林先生的主持下,《大唐西域记校注》一书出版,在卷二的《印度总述》中,季先生、王邦维先生等对印度岁时等作了详细的注释,并指出:各地的雨季不同而决定了各地安居时期的差异。
 
关于敦煌的《夏安居帖》,先是1961年,竺沙雅章先生于《敦煌僧官制度》中进行了录文和研究。1992年,谢重光先生在《中国僧官制度史》一书中,论及敦煌的僧官制度,并对P.3100《夏安居帖》进行了录文,认为敦煌僧官在处理僧团内部事务时,有着一定的司法权。教团通过监督僧尼做好夏安居等事宜,而体现了这一特点。此外,中村元先生的《原始佛教成立》、竺沙雅章先生在《敦煌汉文文献》等著作中亦对安居等问题,有过涉及与讨论。
 
结夏安居作为佛教僧团一年中的重要行事,是佛教律制生活的根本内容之一。国际学界对这一律制的关注,增进并激发了我们对敦煌佛教僧团安居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即律藏对安居的时间、分配房舍、安居期间的修学内容等规定如何?而安居制度在汉地流传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变异?敦煌佛教夏安居与冬安居的具体形态,反映了哪些敦煌佛教的地方色彩?敦煌的礼忏文与安居行事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时时引起笔者的思考,在前辈学者的基础上,兹就以上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二、律藏的“安居键度”与早期佛教的安居形态
 
 (一)内律关于安居场所与时间的若干规定
 
 1.1.原始佛教安居场所的演变
 
由于印度每年的夏季,受喜马拉雅山的阻隔屏障的影响,恒河平原的降雨量大增。河水上涨,对云游行脚的出家沙门的生活构成了严重影响。加之雨季外出乞食行脚,容易踩杀虫类及草树的新枝。故此,印度的婆罗门教及首那教等宗教均有雨季安居的习俗。佛教亦沿用了雨季安居的宗教行事。对此,《五分律》卷十九载:尔时诸比丘,春、夏、冬一切时游行,蹈杀虫草、担衣物重,疲弊道路。诸居士见,讥诃言:此诸外道、沙门、婆罗门,尚知三时,夏则安居。众鸟犹作巢窟,住止其中。而诸比丘,不知三时,应行不行。常说少欲慈慈,护念众生。而今践蹈,无仁侧心、无沙门行、破沙门法。诸长老比丘,闻种种诃责,以是白佛。佛以是事,集比丘僧,问诸比丘:汝等实尔不?答言:实尔世尊。佛种种何责已,告诸比丘:不应一切时游行,犯者突吉罗,从今听夏安居。
 
《四分律》卷三十七的记录与《五分律》的内容大致相同:佛陀在舍卫城抵树给孤独园,六群比丘四季云游,逢雨季水涨,漂失衣钵、卧具、针筒等,并伤及生命。在外道及檀越的议论下,佛陀令比丘雨季安居。《十诵律》卷二十三,亦对佛教僧团安居的情况作了记载,但说佛陀在王舍城令比丘安居,而非舍卫城。
 
据《佛本行集经》卷三十九的记载,释迎牟尼成道后最初安居的地点为波罗捺的鹿壁移包。如:“尔时世尊,成道之后,在波罗捺鹿野苑内,通及佛身,合八人。六月十六日安居。至九月十五日,合九十三人解夏。”佛陀的第一次安居的时间,属于后安居。而从结夏与解夏的人数所发生的变化上看,安居期间的主要活动为剃度沙门。
 
律藏中对比丘安居场所,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除露地及树上等不能遮挡风雨处之外,其它如树下、小屋内、山窟、自然山窟、树空中、依牧牛者、依客压麻油人、船上、聚落檀越房舍等地均为比丘安居的场所。④比丘的头陀生活,居无长处,在行脚中完善及庄严自己的道业。逢雨季来临,即在那里安居。但安居期间的住处与饮食等问题,成为安居前首要考虑的问题。我们从释迎牟尼一生安居的地点看,几乎以都会或聚落附近及故乡安居。其主要原因即食与住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现将佛陀一生安居的场所抄录如下:《僧伽罗刹所集经》卷下载:世尊于波罗捺国,而转法轮。初转此法时,多饶益众生。即于此夏坐,有益于摩竭陀国王。第二、三于灵鹜顶山、第五脾舒离、第六摩拘罗山为母故、第七于三十三天、第八鬼神界、第九拘苫毗国、第十枝提山中、第十一复鬼神界、第十二摩伽陀闲居处、第十三复还鬼神界、第十四本佛所游处,于舍卫抵树给孤独园、第十五迎维罗卫国释种村中、第十六还迎维罗卫国、第十七罗阅城、第十八复罗阅城、第十九拓梨山、第二十夏坐在罗阅城、第二十一还拓梨山中,于鬼神界不经历余处连四夏坐。十九年经历余处,于舍卫国夏坐。如来如是最后夏坐时,于拔抵境界毗将村中夏坐。
 
释迩牟尼成道以来的安居地点,除鬼神界一时尚无法考证之外,几乎以几大说法中心为主,以摩竭陀国、脾舒离、摩伽陀、舍卫城的抵树给孤独园、迩维罗卫、罗阅城等作为结夏的场所。其中,舍卫城的夏坐连续19年。这使我们看到,雨季安居的生活首先应得到檀越的支持外护。同时,安居的行事也逐渐在改变比丘的生活形态,对扩大早期佛教的影响及建立固定的佛教中心地,无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事实上,佛陀与比丘弟子经常安居的场所,如舍卫城、灵鹜山、王舍城等地,均为印度佛教史著名圣地与佛陀的传法大本营。原始佛教的雨季安居,使僧团的住处从头陀行脚向固定居住方面转化。摩竭陀国是佛陀成道以来最早安居的场所,而竹林园即是瓶沙国王(seniya-bimbisara)对佛陀的供养。⑧佛陀与比丘则在园中的树下(rukkhamula)、山中(pabbata)、洞窟(kandara)、山洞(igirguha)、坟间(susana)、山林(vanapattha)、阿兰若(dran)等地安居,这与竹林园距离王舍城较近有直接关系。据《南传大藏经》卷四《卧具键度》记载:佛陀同意在王舍城的竹林园建立房舍,城中的富有长者在一夜间,为僧团建立了六十处精舍。主要以精舍(vihora)、半覆屋(addhayoga)、殿楼(pasada)、楼房(hammiya)、地窟(guha)、五种房舍(pancalenzni)等为主。《中阿含经》卷二十九也有佛陀与五百比丘于王舍城竹林园安居的记载。
 
而舍卫城的给孤独长者(Anathapizdika)效仿前者,在舍卫城(Savatthi)的抵多林(Jestavanz)建造精舍(vihara)布施给僧团。精舍的构成已经非常完备,如房(parivena)、库、(ko-ttha-ka)、勤行堂(upatthanasala)、火堂(aggisala)、食厨(kappiyakuti)、厕房(vaccakuti)、经行堂(cankamanasala)、井(udapana)、井堂(udakapanasala)、暖房(jantaghara)、暖房堂(jantagharasala)、小池(pokkharaniya)、延堂(mandapa)等。(十诵律》卷三十四中,更有十六重阁的记录。.印度佛教遗迹的考古调查等著作,亦证实了早期佛教僧院建设的完善。
 
安居场所的建立,无疑使佛陀及比丘的修道说法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佛教的教团发展与国王、富有长者及檀越的外护是密不可分的。南传佛教的《长部涅架经》载有佛陀在雨季安居对比丘的指示:寻找并依赖毗舍离(VeS一ali)近处的友人、知人、亲友来完成安居策修生活。我亦将去Belvua村安居。
 
(samantaVesalimyatha-mittamyatha-sanditthamyatha-sambhattamvassamupetha,ahampa-naidheveBeluva-gamakevassamupaggac-chami)。
 
这种分散式的安居生活,应是原始佛教僧团较早的安居形态。过分的集中安居,对食住等问题的解决,都有一定的难度。精舍的建设与富有长者的归依佛陀及国王的护持,则直接促进了集中式生活的产生。而集团性的生活是僧院建立、僧团学处的制定、完善僧团的关键所在。自悠、说波罗提木叉、分衣等制度均在安居中应运而生。#p#副标题#e#
 
1.2.安居的时间
 
 据(律二十二明了论》载,安居需五种因缘:“一若处所有覆,二若夏初十六日,三若东方已赤,四若人在别住中起安居心,五若此有覆中。无五种过失,夏月安居则成”。而《四分律》卷三十七则指出安居有两种:即前安居与后安居。前安居住前三月,后安居住后三月。④前安居始于4月16日,7月16日终。后安居始于5月16日,8月16日终。同律卷五十八又有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的的记录。
 
这里的三种,应指6月16日至9月16日的后安居,其它同于前者。南传律藏中则有前雨安居(purmika-vassavasa)与后雨安居(pacchimaka-vassavasa),各共90天。而由于印度各地雨季时间的同,各地的安居时间也不统一。玄奘在《大唐西域记》卷二的<印度总述>中,对印度佛教僧团安居的时间作了记载: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三月当此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后三月当此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
 
而《大唐西域记》卷八的(摩竭陀国)的记载,使我们对各种记载的差异,有了明确的了解:菩提树南十余里,圣迹相都,难以备举。每岁比丘解安居,四方法俗,百千万众,七日七夜,持香花,鼓音乐,遍游林中,礼拜供养。印度僧徒,依佛圣教,皆以室罗伐李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当此五月十六日……解雨安居,当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诸部无差。良以方言未融,传译有谬,分时计月,致斯乖异,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
 
气候与地理因素及各地时差的不同,使得印度佛教安居的时间也出现了差异。玄奖的解释认为,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为“方言未融,传译有谬”所致。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的“五众安居”条载:若前安居,谓五月黑月一日,后安居,则六月黑月一日。唯斯两日,合作安居。于此中间,文无许处。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后夏了,此时法俗盛与供养。从八月半已后,名歌粟底迎月。江南迎提设会,正是前夏了时。八月十六日即是张揭缔那衣日,斯其古法。
 
除了上述的4月16日一7月15日、5月16日一8月16日、6月16日一9月15日的三种安居的时间外,西域的揭霜那国亦有自12月16日人安居,次年的3月15日解安居的记载。对此玄奖的解释为:“斯乃据其多雨,亦是设教随时也’。①
 
(二)结界安居与自态说戒
 
2.1.五众安居与结界揭磨
 
关于安居者的身份及请求安居事宜,律藏中也作了记载。如《十诵律》卷二十四载:长老优波离问佛,谁应安居?佛言:五众应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弥、五者沙弥尼。云何应受安居?佛言:若上座欲安居,应从坐起,偏担著衣,胡跪合掌,应如是语: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是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处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二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是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处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三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是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处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下座答言:莫放逸。上座言:受持。若下座受安居,应从坐起,偏祖著衣,胡跪、两手捉上座两足,应如是语: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是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处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二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是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处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三长老忆念,我某比丘,是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处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上座答言:莫放逸。下座言:受持。后三月亦如是,若不安居,得突吉罗罪。
 
《十诵律》的上述记载,突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A:五众安居,若不安居者,犯突吉罗罪。

B:安居前,应对上座或下座作三次揭磨表白。

C:依止某甲为师,在安居中问学问道。

D:为某甲上座修治房舍。
 
《四分律删繁补胭行事钞》卷上也谈到了安居的三种目的,即:为自行、为利他、为料理三宝修治房舍。在对首白安居,主要是让僧团知道自己的安居处与所依止者,称为对首安居。《四分律》卷三十七亦有在无所依人的情况下,心想安居即得成,称为心念安居。《十诵律》与《行事钞》对修治房舍等记载都反映了僧团生活形态的变化与早期安居的主要目的。
 
与说波罗提木叉一样,安居的场所需要结界揭磨方能成立。以山相(pabbatanimit-ta)、石相(pasananimitta)、林相(vana-nimitta)、树相(rukkhanimitta)、道相(magganimitta)、蚁蛭相(vammikanimit-ta)、河相(nadinimitta)、水相(udakanimi-tta)等界的标志,即安居期间的活动范围,以界相为限,超出界相者,则破安居。内律中以白二揭磨成立结界的范围,《昙无德律部杂揭磨》载有结作净地文。即:大德僧听:若僧到时僧忍听,僧今结某处作净地,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今结某处作净地,谁诸长老忍,僧结某处作净地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某处作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2.2.安居期间的规定事项
 
A:受日法
 
比丘五众在雨季安居期间禁止外出,违反者得恶作之罪。但如有特殊的需要,征得僧团揭磨同意,亦可外出7日、巧日等《十诵律》卷二十四载,佛陀规定为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优婆夷等七众之事,方能离界外出。《四分律》卷三十七亦有安居者在定住期间,应檀越邀请为式叉摩尼忏悔、比丘为沙弥授戒等外出白佛的记载。佛陀制定七日法,令僧团遵行,事后返回者,亦有作揭磨的规定。现将其内容抄录如下:佛言:自今已去,听有如是事,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白二揭磨。如是差堪能揭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若不诵律。能作揭磨者,应作如是白:大德僧听,若僧到时僧忍听。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为某甲事故,还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为某甲事故,还此中安居,白如。谁诸长老忍,僧听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为某甲事故,还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为某甲事故。还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B:分配房舍
 
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记载了当时那烂陀寺的安居分房之情况。如:未至夏前,预分房舍,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终。那烂陀寺,现行斯法,大众年年每分房舍。世尊亲教,深为利益。一则除其我执,二普照僧房,出家之众,理宜须作。然江左诸寺,时有分者,斯乃古德相传,尚行其法。岂容住得一院,将为己有,不观合不,遂至尽形。良由上代不行,致使后人失法。若能准教分者,诚有深益。
 
在安居前,须先修理房舍,并将实物等安居所需品,分配给大众。僧团的上座优先分配。《四分律》卷三十七。则更具体规定了分房得失注意事宜。

1.在安居前,先自看房舍,后听受分房。

2.应差分房分卧具人白二揭磨。

3.有爱、镇、怖、疑、不知可分不可分等五法者,不应差其分房。

4.没有以上五法者可差分房。

5.堪能揭磨者。

6.对众揭磨:大德僧听,若僧到时僧忍听,差某甲比丘,分卧具房舍,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某甲比丘,分卧具房舍,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差某甲比丘分房舍卧具竟。

7.统计比丘的人数及房舍、卧具的数量。

8.问几房有人住?几房空闲?

9.检查每个房舍的设施是否齐全。

10.问清房舍的施主。

11.按照上座、下座的次序分房。

12.僧众集处的公共空间,不应分配。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又列举了雨季安居的八种利益有:界所得利、立制所得利、依止所得利、安居所得利、僧伽所得利、必当所得利、对面所得利、定处所得利。而在特殊的情况下,放弃安居并不破夏。《律二十二明了论》说:若人已受夏月安居,有八难因缘令弃舍安居而不犯罪。一王难、二贼难、三人难、四非人难、五胸行难、六火难、七水难、八梵行难。雨季安居房舍的分配,无疑为一年中行脚云游的僧伽,提供了安定的修学场所。为安居而兴建的房舍等建筑物,成为原始佛教僧团的聚集地,也是早期僧院的雏形。据南传佛教的律藏载,安居的时期过后,应有比丘在安居所居住,使得安居后的自态安居顺延两个月。《五分律》卷十九记载3个月的安居时间,有诸多比丘悟道而不愿意结束安居,并得到了佛陀的首肯。安居后的分迎缔罗衣与自态,也是与安居行事相关的主要内容,限于篇幅,此不赘述。#p#副标题#e#
 
三、敦煌佛教夏安居与冬安居
 
(一)敦煌佛教教团的夏安居与冬安居
 
1.1.敦煌僧尼的结夏安居
 
在张氏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僧团每年举行结夏安居活动。P.6005《释门帖诸寺纲管》等文书所载的内容就是例证。现据法藏原件将P.6005录文如下:
 
释门帖诸寺纲管奉都僧统帖,令僧政、法律告报,应管僧尼、沙弥及沙弥尼,并令安居,住寺依止,从师进业修习,三时礼忏。恐众难齐,仍勒上座、寺主,亲自钾署,齐整僧徒,具件如后。诸寺僧尼,自安居后,若无房舍,现无居住,空房舍仰当寺纲管,即日支给。若身在外,空闭房舍,但依官申状,当日支与。诸寺僧尼,数内沙弥,或未有请依止,及后入名僧尼并令请依止,无使宽闲。如不依师者,仰纲管于官通名,重有科罚。诸寺僧尼,夏中各须进业,三时礼忏,不得间断。如有故违,重招科罚。纲管仍须柑辖散众,如慢公者,纲管罚五十人一席。诸寺界墙及后门,或有破坏,仍须修治,及关钥。私家小门,切令禁断。然修饰及扫洒,仰团头堂子所使,仍仰纲管及寺抑勾当;如不存公务者,同上告罚。诸寺不异色杂人居住。应管僧尼寺一十六所,夏中礼忏,修饰房舍等事,寺中有僧政、法律者,逐须柑辖。其五尼寺,缘是尼人,本以性弱,各请僧官一人检教。若人多事即频繁,勒二张法律检教。其僧寺,仰本寺禅律及上座勾当。若有哺慢,必不容怒。右前件条流通指挥,仰诸寺纲管等,存心勾当,钳辖僧徒,修习学业,缉治寺舍,建福攘灾,礼忏福事。上为司空万福,次为城煌报安。故勒斯帖,用凭公验。十四日,法律威则、法律辫政、法律、僧政一真

34、僧政威宽
 
从上引的资料中,“应管僧尼一十六所”、“司空万福”、“仍仰纲管及寺卿勾当”,可知此件文书属张氏归义军时期,“寺卿”一语多见于吐蕃管辖时期,仅张氏归义军时期有所残留。从文书可以看出,敦煌佛教僧团在张氏归义军时期结夏安居,有以下若干特点:
 
A:敦煌佛教僧团统一举行结夏安居
 
本件文书是敦煌佛教都司的僧政、法律等,奉都僧统的指示,在管内十六所僧尼寺院进行组织安居策修活动。在安居临近前,僧政法律将具体事宜落实到具体寺院的纲管。而诸寺纲管在安居期间,须秉公办事,否则罚50人一席。而结夏与解夏的时间分别为4月15日至7月15日,从P.2807《七月十五日夏终设斋文》来看,解夏之时亦有设斋供僧的活动。
 
B:分房及修缮破旧房舍
 
《四分律》卷三十七中,对安居前的房舍分配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担任分房的比丘也须具备必要的条件,按照长老上座等僧阶次第分房。当时僧团生活形态以云游乞食为主,雨季安居仅仅为季节变化的需要。因此,各种房舍往往均为自然的能遮雨之处,或为长者供养的场所。而敦煌的佛教僧尼,则在固定的寺院居住,每个寺院僧尼均有僧籍管理。安居的原因与印度的情况也不相同,更强调克期取证与精进策修。所分配的房舍,由各寺的纲管负责掌握。安居中除了学律与礼忏外,对破旧房舍的修缮,亦是安居期间的主要内容之一。
 
C:住寺依止、三时礼忏
 
据《四分律删繁补胭行事钞》卷上载:持律五种,定须何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种,一谓诵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夏中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二部律,所以须者?《五分》云:又比丘自不知律,有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无问处,乃至佛言:往持律处安居……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波逸提。《行事钞》对结夏依止的说明,使我们知道,安居中修学内容以学律为主,依止上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对律典理解及行持仪轨的困惑。并且规定,不依止者,犯波罗夷罪。而敦煌佛教僧团的情况则以教团的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僧尼安居的依止问题。安居依止禅律大德学律,成为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主要目的。3个月的禁足,在禅律大德的指导下,研究毗尼、精守律仪。如果说安居习律,与印度原始佛教的安居活动内容颇为类似的话,三时礼忏则是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显著特点。
 
D:关于尼寺安居的规定
 
律藏中有五众安居的规定,比丘尼亦须安居。律藏中所规定的7日及一个月的往还,即有应比丘尼的请求而为说法解疑的记录。而敦煌佛教僧团在安居期间,“缘是尼人,本以性弱”的特点,派僧官一人检校尼寺的日常问题,如人数多者则令二张法律检校。其主要职责为,如法指导尼众在安居中的各种事宜。
 
E:功德祈愿
 
 雨季安居中各种功德,回向司空万福及为城陛保安。这种将僧团律制行事的功德,回向给官府的作法,不见于原始律藏。原始佛教的安居是僧团的内部律制。敦煌佛教僧团的律制行事,往往将功德回向为地方官府的祈福,并具有避免“使主慎责”的观念,此类内容亦见于其它文书。如5.1604(天复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都僧统贤照帖诸僧尼纲管徒众等》:

都僧统帖诸僧尼寺纲管徒众等奉尚书处分,令诸寺礼忏不绝,每夜礼《大佛名经》一卷,僧尼夏中则令勤加事业。懈怠慢烂,故令使主噢责,僧徒尽皆受耻。大家总有心识,从今已后,不得取次。(后略)
 
 敦煌佛教僧团的安居行事,突出了地方官府介人的特点。这种官府的影响在律制行事中的出现,一直是敦煌佛教的主要性格。而汉地僧团安居活动,也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广弘明集》卷二十四上载有《帝令诸州众僧安居讲说诏》,即明确规定安居期间的僧众,大州30人、中州20人、小州100人,任其讲说。
 
1.2.敦煌僧尼的冬安居
 
结夏安居在敦煌,已经成为僧团的重要定例行事。从安居前的准备到房舍的管理与安居期间导师的安排等等,十分具体详尽。而若干敦煌文书的记载,又使我们得知,在敦煌,不仅年中举行夏安居,还有冬安居的惯例。如P.3541(张善才和尚邀真赞并序》中有:“遂乃灵图守行,冬夏不失于安居”。P.3556《张法律尼清净戒邀真赞并序》亦有:“普光寺内,广展鸿资,冬夏不失于安居,春秋无亏于旧积”。《邀真赞》中有关冬安居的资料较少,我们还无法进一步对敦煌冬安居展开研究。但是在若干寺院经济文书中提到了“冬坐”。如P.2049《净土寺同光三年直岁保护碟》载:“麦两硕五斗卧酒冬至岁,僧门造设纳官并冬座”。这里的“冬座”是不是“坐冬”呢?但又据P.3145《社司转帖》中的“右缘年支春座局席,此至曹保奴家’;,P.237、P.237文书中“油陆升,秋座局席”等记录。根据文书的上下文看,这里的“春座”及“秋座”应为季节性的斋会,“冬坐”应与此相同。
 
《邀真赞》的资料说明了敦煌年中有冬安居的史实。而关于冬安居的习俗,较早流行于西域。玄奘在《大唐西域记》卷一中的“睹货逻国故地”条说:“冬末春初,霖雨相继,故此境已南,滥波已北,其国土并多温疾。而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白人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据其多雨,亦是设教随时也”。西域僧徒的冬安居,与冬末春初的霖雨相继、疾病流行有关。沙婉、伯希和指出:“佛教僧在印度有坐夏之事,而在中国则易为坐腊。其所以变坐夏为坐腊者,盖印度之坐夏,因夏日多雨。至在大夏、康居一带,气候不同,一变而为坐腊。中国改为坐腊者,盖受伊兰地方之影响也。”季节气候的变化,僧徒乞食或游化诸多不便,在冬季亦举行安居策修。而敦煌的情况应与此有关,漫长的冬季、干燥、寒冷,诸寺僧尼进行冬季安居。只是,冬安居的行事,是否由都司统一组织,还不见文书的记载。而安居的事宜与夏安居应没有区别。#p#副标题#e#
 
(二)敦煌僧尼的安居与三时礼忏
 
2.1.忏悔与内律
 
忏悔在佛教僧团的应用,首先与戒律有关。戒律是随着僧团的不断扩大而日渐完善的。部派佛教时期,律藏的不同是部派相异的重要标志。诸部律藏不仅条目不同,而且在内容上也有所区别。但诸部律均系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而波罗提木叉则是比丘的学处一isksapada的规定。各部律藏均从重罪到轻罪,按顺序进行了具体制定,此为五篇七聚。
而诸部律藏的条目中,最大的不同为众学法。此中,有的戒律如果违反,将失去比丘的资格,这一点诸部皆同,即波罗夷法。而灭净法则为消除僧团内部的各种纷争而制定的准则。其它律条的违反,通过忏悔则清净,可以继续过僧团的生活。而自己违反了戒律,则不知晓,由僧团指出时,亦当忏悔。忏悔的用例在诸部律藏中亦随处可见,如《十诵律》的某一沙门通过忏悔,并得到阿难的认可,得以继续留在僧团。《五分律》卷一载:时婆罗门,在高楼上五欲自娱。遥见世尊,即便忆悟。疾疾来下,拭席迎座,五体投地。为佛作礼,悔过自责。我愚痴人,请佛安居,竟不设供。非情中悔,亦非无物,正自迷妄,不复忆念。惟愿世尊,受我悔过。佛言,汝实愚痴,请佛及僧竟不供养,理应悔过。今当与众受汝忏悔。又告婆罗门,我圣法中,知忏悔者,增长善法。
 
《摩诃僧抵律》卷八亦有:尼萨者波夜提者,是长衣应僧中舍,波夜提罪忏悔。不舍而悔者,越比丘罪。
 
《四分律》卷六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尔所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僧,彼舍衣竟当忏悔。受忏悔人,当作白,然后受忏。如是白: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尔所长衣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到时僧忍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作此白已,然后受忏悔。
 
以上用例,均关于舍堕罪的场合之告白。律藏中的忏悔规定,主要侧重于对自身性质的反省。即清楚的认知犯戒的种类、性质,然后忏悔。而波罗夷法系不可悔罪,五篇中的波罗提提舍尼(patidesaniya,prati-desan诊a),从语义上即为忏悔。汉译的律藏音译为波罗提提舍尼,意译为悔过法,或对首忏。而唐代的道宣在《行事钞》中则将忏悔分为三类,即:

理忏:利根一空观一般若一无境一灭罪一招福

事忏:钝根(道俗)一行仪(忏法)一方等一律典一伏罪一除罪

律忏:道众一行忏(揭磨)一律典一现相一伏罪一僧宝久住。
 
理忏不分出家在家,凡属上根利器之人,均为理忏的范围之内。理忏的思想核心为般若的空观,观罪性本空,罪性了不可得。这一点与《坛经》中无相忏悔有关。我们将在以下的行文中论述。对于理忏,《行事钞》卷中说:理据智利,观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结妄业。还须识往本性无生,念念分心业随迷遣……言理忏者,即在智人,则多方便随所施。为恒观无性。以无性故,妄我无托。事非我生,罪福无主。分见分思,分除灭。如人觉醒则不眠罪。然理大要,不出三种,一者诸法性空无我,此理照心,名为小乘。二者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见,此理照用,属小菩萨。三者诸法外尘本无,实为有识,此理深妙,唯意缘知,是大菩萨佛果证行。故《摄论》云,唯识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强弱,随事观缘,无罪不遣。故《华严经》云,一切业障海,皆从妄想生,若欲忏悔者,当求真实相。如此大忏,众罪云消。
 
事忏不分出家在家,属于钝根之人。事忏的具体实践为礼忏、诵经等忏法。通过系列的忏法行事,将所犯诸罪忏悔清净。南北朝以来的佛教各宗派的忏法体系,均属于事忏的范围。对于事忏,《行事钞》卷中说:

若论事忏,属彼愚钝,由未见理。我倒常行妄业,赞心随境缠附。动必起行,行缠三有,为说真观心昏智迷。止得严净道场,称叹虔仰。或因礼拜,或假诵持旋绕。竭诚心缘胜境,则业有轻重,定不定别,或有转报,或有轻受。并如《佛名》、《方等》诸经所明。
 
比丘及比丘尼戒,共有六种罪名,即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悔过法、突吉罗,然而波罗夷罪,不能以作法的程式来忏除,因此悔罪的方式也只有五种。部派佛教的律制几乎以事忏与律仪忏为主。其中的理忏与大乘空观的结合,已经有着明显的大乘律仪的倾向。从部派戒律到大乘律仪的转变,是印度佛教律制一个重要转折点。我们在大乘佛教的经典中亦可看到有关律制与忏悔的种种说明。如《华严经》中的《普贤行愿品》即有: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咳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其梵文为:

”yacca krtam mayi papu bhaveyya ragatu dve satu mohavasena / kayatu vaca manena tathiva tarn pratidesayami ahu sarva //
在《四十华严》里的普贤十大行愿中,其第四行愿就是忏悔业障。普贤行愿可以说是贯穿整个《华严经》始终的主要内容。在《四十华严》中,忏悔的内容和方式,显得十分具体。清净身口意三业,至诚在佛像前发露忏悔。八十卷本的(华严经》中,忏悔则为空三昧,即理忏悔、无相忏悔。(华严经》的忏悔根源和终极目的是为普贤的行愿成就。
 
《瑜伽师地论•戒品》中关于忏悔的记载有: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那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比丘,发寡悔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罪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切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
 
《瑜伽师地论•戒品》中的忏悔法所指,以声闻戒的形式导人,并重点突出菩萨戒的优胜之处。。缠即为烦恼,忏悔的最终目的以断除烦恼为所归。在汉传佛教三系菩萨戒中,关于忏悔法的大同小异,在此从略。我们从上面的叙述中不难看出,忏悔在转染成净过程中的重要性。
 
同时,忏悔的种类亦随着所违犯的戒律而有所不同。而部派佛教的戒律与大乘佛教的忏悔法也有所区别。部派佛教的忏悔着重于律仪的忏悔,即事的忏悔多于理的忏悔。而大乘佛教的戒律则为理忏多于事忏。此中的区别,使我们大概得知,大乘佛教的戒律在完善过程中如何与大乘佛教空观及般若思想结合。自东晋以来所流行的忏法及敦煌僧尼礼诵的《佛名经》等,多属于事忏,而非理忏。
 
2.2.夏安居与三时礼忏
 
在P.605及5.1604文书中均提到安居期间,僧尼在僧官的带领下进行三时礼忏。而5.1604更明确规定,每夜礼《大佛名经》一卷。敦煌僧尼的结夏安居的主要活动内容为学律、礼忏及修治破旧房舍。其中三时礼忏是敦煌僧团安居与律藏差异的焦点所在。可以说,汉地及敦煌的佛教,礼忏等系列佛事活动的出现,是佛教中国化的标志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讲,礼忏等佛事的发展,与王权在教团中日益高涨有关。
 
汉地流行于敦煌的《大佛略忏》本,是从十六卷本《大佛名经》所抄出。而现存的《大佛略忏》的写本共有24件。井ノ口泰淳先生在《敦煌本佛名经的诸系统》中指出了《大佛略忏》与慈悲水忏法的相同内容。盐田人道先生在《中国佛教佛名经性格及其源流》。一文中也指出:《大佛略忏》的部分文字与《现在贤劫千佛佛名经》以及《过去庄严劫千佛名经》也有相同之处。
 
关于十六卷本《佛名经》的情况,《开元释教录》卷十八载:右一经,时俗号为《马头罗刹佛名》,似是近代所集,乃取留支所译十二卷,错综而成。于中取诸经名目、取后辟支佛名及菩萨名、诸经阿罗汉名,以为三宝次第,总有三十二件。礼三宝后,皆有忏悔。忏悔下仍引《马头罗刹》伪经置之于后,乃以凡俗鄙语杂于圣言。
 
据此可知十六卷本的《佛名经》,在当时已经被视为伪经,因为其在忏悔文之后,引用了《马头罗刹经》。方广铝先生则认为《佛名经》只在第十二卷前部分末尾引有一段《马头罗刹经》,该经第十四至第十六卷引的是《佛说罪恶应报教化地狱经》,但智异未作著录。
 
自《出三藏记集》到《贞元录》等8种经录中,所保存的佛名经类,共有48种、61部。现存于藏经中的有14种、17部。而敦煌文书中则有6种、8部。内容包括十二卷本《佛名经》、十六卷本《佛名经》、十八卷本《佛名经》及《佛名礼忏文》等。
 
礼忏《佛名经》的习惯,自南北朝以来流行于佛教界。《佛名经》将大乘经典中的诸佛名字编辑在一起,进行一诵一礼拜。由于它没有繁杂的理论思想,也可以随时礼拜忏悔,因此深受僧俗信众所欢迎。敦煌僧尼安居中所礼忏的《佛名经》,即是广本《佛名经》中抄出的略本,内容以佛名与忏悔文为主。敦煌本“佛名忏悔文”的标题,在各种写卷中也不一样。5.345为《大佛略忏》、s.398v《略忏》、P.3706《略忏》、北图羽字34《大佛名略忏》、5.2141、S.678V、P.2042V《大佛名忏悔》、P.2376《大佛名要略忏悔文》、5.2792(大佛名忏悔略文》、北图冬字95《大佛名略出忏悔》、P.ZO42V《大佛名经内略出忏悔》、P.2042《大佛名十六卷略出忏悔》等。归义军后期的《佛名忏悔文》,不仅供僧尼礼诵、同时亦是僧尼的教科书。《佛名忏悔文》的内容,主要由六个部分构成,表列如下:

A:烦恼障一三毒

四识

五住地

六情根

七漏、八垢、九结、十缠、十一遍使、、十二人、十八界、二十五我、六十二见、九十八使、百八烦恼等

一随烦恼

一一切烦恼障
 
B:业障一总相

一别相一身业:杀、盗、淫。

一口业:两舌、恶口等

一佛法僧间一切诸障

一其它诸恶
 
C:果报障一地狱、三恶道、人天余报等障。
 
D:灭罪方便:七种心:

1惭愧、2恐怖、3厌离、4发菩提心、5怨亲平等、6念报佛恩、7观罪性空
 
二种心:1生命无常、2佛法难遇、为佛弟子

四种观行:1观于因缘、2观于果报、3观于自身、4观如来身
 
E:忏悔无边罪

F:总忏悔诸罪
 
晚唐五代时期流行于敦煌的《大佛略》,是僧尼安居期间的忏法范本。内容以诵大乘经典中的佛名及诸菩萨名为主,并杂忏悔文。其中,礼诵佛名主要是一诵一,而忏悔文则归依礼拜十方三宝,叙说上所列的内容,P.3706三界寺僧戒慈的忏即是如此。因此,敦煌僧尼的忏悔范本,仅限于《大佛略忏》等佛名经系统的忏悔系,而与观音忏、弥陀忏、弥勒忏等通行佛教界。#p#副标题#e#
 
四、结论
 
通过对原始佛教安居制度的形成及敦煌教僧尼安居的探讨,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安居原因及场所不同
 
原始佛教教团的安居,是与气候与季节变化有直接关系。僧尼在雨季游行乞食多有不便,在传统印度宗教习俗的影响及居家檀越的建议下,佛陀令僧尼结夏安居3个月。安居的场所,多在能遮雨处及距离城市不远的地方。也有在檀越布施的房舍、山窟等地举行,以方便檀越供给饮食及清净为主。在安居前,进行对首揭磨,报告僧团所安居的场所及环境等。敦煌僧尼的夏安居则是年中的精进策修时间,并非受环境及季节的影响。在都司的统一安排下,管内所有寺院均举行安居行事,并由寺院三纲负责具体安居前的各项事宜。
 
(二)安居期间的修学内容不同
 
原始佛教僧团的安居期间,以依止上座诵戒及禅修为主。而敦煌僧尼在安居期间则以依止上座学律、礼忏及修治房舍为业。每夜礼忏一卷,并有纲管监督进行,其功德回向官府与城陛等。这种忏悔在律藏中仅为事忏,而非理忏。自北魏的玄高为太子晃制定《金光明忏》以来,。汉地的忏法随着佛教的深人传播而不断出现。唐代的忏法体系日趋完善,连不立文字的禅宗亦有独立的忏法系统。0汉地及敦煌佛教的忏悔行事,是佛教中国化的产物。原始佛教的忏悔,主要在于自己及僧团的纯洁及清净,汉地及敦煌的僧尼忏悔则突出对功德祈愿的倾向。
 
(三)冬安居在敦煌流行,更突出了敦煌僧尼安居的特点
 
较早出现在西域的冬安居,对敦煌佛教僧尼产生了直接影响。然而,敦煌僧尼的冬安居除了亦有冬季寒冷的原因之外,应属僧团中少数人所施行之行为。在现存的敦煌佛教行事文献中,还不见由都司所统一安排僧尼的冬安居的通知,所见的资料仅限于净土寺与《邀真赞》等若干文书。这一史实表明,冬安居行事,是在教团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个人克期取证的修学行为。
 
(四)敦煌僧尼在安居期间,有禅律诸大德负责律仪及修学方面的指导
 
禅律共同指导僧尼安居的消息,又使我们看到,敦煌佛教寺院禅律共住的特点。同时,安居期间,修禅应是其中一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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